“NFT侵權第一案”歷經
杭州互聯網法院與
浙江杭州中院兩審判決,二審法院在對一審判決中相對含糊的內容進行論述闡明后,最終仍維持了一審判決。由此,這一場關于NFT數字藏品交易著作權糾紛的案件正式落幕,下文就該案的案情以及相關的主要法律問題展開介紹。
(一)案情介紹[[1]]
《胖虎打疫苗》是筆名為“不二馬”(原名“馬千里”)的漫畫家創作并享有著作權的作品,被獨家授權的
深圳奇策迭出文化創意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奇策公司,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享有該作品財產性著作權,有權制止侵權行為。
“胖虎”系列漫畫走紅后,奇策公司在杭州原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原與宙公司,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經營的Bigverse平臺上發現平臺用戶“anginin”私自鑄造并出售以《胖虎打疫苗》為原型的NFT數字藏品,該行為侵犯了奇策公司享有的著作權(信息網絡傳播權幫助侵權)。故奇策公司以原與宙公司審查不利且居間牟利為由,將之作為被告提起訴訟,主張被告承擔賠償損失的侵權責任。
(二)案涉的相關法律問題
該案中,奇策公司以NFT交易平臺經營者為被告,意在追究第三方交易平臺的責任或是說實際侵權人的責任。但對于該問題的回答取決于一個“先決問題”,即涉案NFT數字作品交易行為受何法律規制,NFT數字作品交易如何定性,這將決定如何評價侵權人的交易行為。
1. NFT數字藏品交易行為的著作權規制
NFT數字藏品交易的著作權規制應當考慮其完整的交易流程,該問題的解決是NFT數字藏品交易法律定性的基礎所在。只有確定NFT交易的流程,分解背后的法律實質,才能準確定位NFT數字藏品交易的法律癥結所在。換句話說,應當重點關注交易流程中的哪一環節,由此才進一步解答NFT數字藏品交易的法律定性問題。
2. 權利用盡原則的適用性
權利用盡原則適用于著作權領域中的發行權,又稱“發行權一次用盡”。正如上文所說,NFT數字藏品交易的興起很大程度上源于其獨一無二、不可復制的特性。也正因如此,有觀點認為NFT數字藏品交易如同有體物(如書畫作品、書籍)買賣流轉,NFT數字藏品的數量并不會因為交易次數的增加而繼續復制增加,相反每一次交易對象都是特定的、同一的,因此NFT數字藏品交易應當受發行權規制并適用“發行權用盡”規制,這也是案件中原與宙公司持有的觀點。
但根據我國《著作權法》第10條規定的發行權定義,現行法律規制的發行行為須以有體物(原件或復制件)為前提,本案中兩審法院也最終認定NFT數字作品交易不適用權利用盡原則。可見,權利用盡原則的適用性問題是回答NFT數字藏品交易行為的法律定性問題無可回避的一環。
“NFT侵權第一案”的典型與受關注程度之大,在于其正面回應了以上兩個關鍵問題,是我國在司法審判過程中的創舉。NFT數字藏品交易行為的法律定性,亦是該案與本文討論的核心話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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