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FT數字藏品,根據本案判決書的描述,是將數字化文件等底層數據上傳至NFT交易平臺(Bigverse)并鑄造NFT后呈現的數字內容。在底層文件為數字化作品的場合,稱之為NFT數字作品,NFT數字作品是使用
區塊鏈技術進行唯一標識的特定數字化作品。應當明確的是,作為NFT數字藏品交易行為的對象,每一個被呈現出來的藏品底層都是一個無可替代的具體網址鏈接或者一組哈希值,因此歸根結底NFT數字藏品是虛擬無形的,其產生和存儲均依賴于
區塊鏈技術與網絡技術。
作為一種依托網絡技術存在的虛擬“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以下簡稱《民法典》)第五章“民事權利”項下第127條的規定,“法律對數據、網絡虛擬財產的保護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結合該章節其他規定,民事主體享有物權、債權、知識產權等民事權利,根據法律的體系解釋,第127條的規定顯然是將網絡虛擬財產作為一種有別于該章節其他條文所規定內容而存在的受保護客體。
不同于
杭州互聯網法院一審判決書中法官將NFT數字藏品認為是一種“數字商品”、一種特殊的“物”而由此享有近似“物權”的所有權;在二審判決中,杭州中院明確NFT數字藏品符合網絡虛擬財產的特征,具有虛擬性、稀缺性和可交換性、可支配性和排他性,屬于財產權客體范疇,NFT數字藏品的擁有者可以在網絡上實現對其排他性地占有、支配和使用。
打個比方,這種權利就類似于游戲玩家對游戲裝備的權利,具有身份性和財產性,一方面是所購買裝備的“所有人”,另一方面能夠在游戲商城中與其他玩家進行自由交易,因為此種身份和操作均有賴于游戲世界的技術支持。所以NFT數字藏品作為網絡虛擬財產受到民法保護時體現為一種財產性權益,該判決肯定了NFT數字藏品的合法財產地位,是現行法律對NFT數字藏品法律定位尚不明朗情況下的重要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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