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法律、監管和適用于GSC的管理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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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準制定機構正在加緊努力,以評估如何將其現有原則和標準應用于穩定幣安排和/或為穩定幣安排制定新的政策建議。
由于相關的技術,管理安排和使用情況的GSC是在早期階段的發展,它是不是還沒有明確什么設計選擇將被做出了具體的GSC 安排。在某些情況下,需要GSC開發人員提供更多信息,以全面評估法規的實施方式。然而,通過生態系統執行的功能-即硬幣的發行和穩定,傳輸的的硬幣,并在用戶界面- 將可媲美于現有監管的金融活動,他們將通過單獨的實體,這將是受具體規定進行在不同的司法管轄區。雖然在新奇的他們的設計意味著那他們可能不適合輕易進入現有的法規定義和結構,當局預計需要的GSC受到一個或一個以上的監管框架。
顯然,現有的金融完整性,數據保護以及消費者和投資者保護的監管框架將適用于GSC。但是,GSC安排的組成部分可能屬于不同類型的監管和審慎機構和/或制度。提供支付服務,保管,發行和交易的服務可能屬于不同監管類別的范圍(專欄2)。一個GSC 可能也有資格作為一個單元在一個集體投資計劃或為電子貨幣(電子貨幣)。GSC在特定司法管轄區中是否構成證券或金融工具將取決于GSC的特征和適用的法律。
因此,適當的監管方法可能需要跨境和跨機構的合作。因此,當局正在仔細考慮最適當的監管措施,以及如何并應該應用現有的金融監管框架,以及評估穩定幣的經濟和技術特征。除了各個組成部分的監管之外,整個GSC生態系統還可能具有系統重要性。如果是這樣,這將是重要的要考慮如何監管框架可以被應用到了生態系統作為一個整體。對于例如,在整體的一個GSC 安排可以構成一個支付系統,重要基礎設施或加上額外的監管服務,由央行和在不同司法管轄區的其他公共當局迫使監督或監管金融服務提供商。
當前,許多現有標準和慣例將適用于具有系統重要性的GSC。CPMI-IOSCO PFMI旨在提高付款和結算安排的安全性和效率,并包括評估和監督方法。PFMI闡明了在包括系統運營商在內的參與者之間識別和管理多邊系統中的風險的高級別原則(以及一些特定的定量最低要求),用于清算,結清或記錄付款,證券,衍生工具或其他金融產品交易。PFMI在司法管轄權,組織和技術方面都是中立的(CPMI-IOSCO(2012),CPMI(2017))。CPMI-IOSCO還制定了與GSC相關的金融市場基礎設施網絡彈性指南(CPMI-IOSCO(2016))。
金融行動特別工作組為打擊國家,其金融機構以及指定的非金融企業和專業的洗錢,恐怖分子融資,擴散籌資和其他非法融資提供了一個強大而全面的框架。可能需要進行其他工作來進一步闡明監管要求涵蓋穩定幣生態系統中的各種活動的程度。
在為了要減輕風險的跨境監管套利,這是很重要的部門,以加強跨境合作,并評估現有的國際標準,如適用性如在FATF 標準的PFMI,在巴塞爾協議III 的標準,以及相關的國際證監會組織標準的證券市場。
標準制定機構正在加強他們的努力,以評估如何他們現有的原則和標準,可以適用于,和/或開發新的政策建議,為穩定幣安排。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關于加密資產的工作包括:(i)對銀行與加密資產有關的敞口和服務的高層監管期望的發展(BCBS(2019));(ii)持續衡量銀行對加密資產的風險敞口;(iii)對銀行的加密資產敞口進行審慎處理的潛在規范。IOSCO的工作包括評估IOSCO的哪些原則和標準可能適用于穩定幣建議,尤其是GSC,包括:針對貨幣市場基金的政策建議;ETF的原則;保護客戶資產;與加密資產交易平臺有關的監管注意事項;合作和緩解市場分散化。該CPMI 是目前正在考慮如何私人數字標記的安排也有可能被用來針對該結算的批發交易,并尋求理解在cryptoassets的法律待遇的不確定性。然而重要的是,在GSC安排一些參與者可能會或可能不會被現有的金融監管框架的覆蓋,即使如果其他部分的的安排是技術上覆蓋由現有的框架。因此,在啟動潛在的GSC 之前,有必要對監管空白進行徹底評估。
在金融穩定委員會(FSB)計劃,以評估,在合作與標準制定機構,是否有可能是監管空白周圍GSC中,并以提供其結果給了G20。該工作將包括對相關當局的有效監管方式和新興的一個盤點的做法,和意見上的需要的跨境協調和合作。該FSB 也將收集有關的GSC和跨境問題的功能的特定方面的信息的操作,審查潛在的監管和監督的辦法來解決金融穩定性和系統性風險的擔憂,并作為額外的多邊應對建議需要。
總體而言,這將是重要的部門來檢查什么樣的法律地位應各自的監管框架中被授予相關的法律實體,在充分了解細節的的角色,這樣的實體發揮內的GSC 生態系統。盡管這些評估可以自然不同,各轄區依賴于現有金融監管框架,這些實體的全部或部分可能會受到一個或多個現有的框架。跨境和跨機構合作可以幫助更好地捕捉風險并確保對可比實體的一致監管。
付款系統
具有系統重要性的GSC安排應遵守適用國內框架中實施的PFMI中規定的要求。由于GSC安排具有跨境和多幣種付款和結算系統的許多功能,因此它們對多個中央銀行具有潛在的監管意義。如果該安排在多個司法管轄區中具有系統重要性,則尤其如此。PFMI的職責E通過期望中央銀行和其他有關當局在國內和國際上酌情在提高FMI的安全性和效率方面進行合作來應對這種情況。
金融機構和服務
金融機構可以提供與GSC有關的許多功能。他們可能是保管人或錢包提供商或交易員/做市商。一些活動可以由金融機構已受到被執行以國內法規和國際標準。對于例如,新的和現有的托管或保管錢包服務提供商將在FATF標準(建議15)和國家執行的約束,特別是從cryptoassets菲亞特轉移貨幣。
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已經就銀行對加密資產和相關服務的敞口提出了審慎的期望。至少,銀行預計將進行全面的盡職調查之前從事的這種活動,有一個明確的和穩健的風險管理框架,披露任何材料暴露或相關服務,并告知其監管權力的實際或計劃中的活動(BCBS (2019))。
對于新型實體,相關風險和相關監管機構的識別可能更加復雜,但是將有法律工具可供主管機構做出響應。例如,儲備池可被視為集體投資工具。這將對儲備池中的單位披露和出售或杠桿限制/限制提出一些具體要求。同樣,新的令牌可以被歸類為證券,或作為電子貨幣,每個的其中將給予上升到額外的要求,在不同的司法管轄區(Zetzsche等人(2019))。
證券市場
GSC可能會在市場上交易或交換。在最近的一份咨詢報告中,IOSCO研究了平臺交易加密資產的法規(IOSCO(2019)),發現問題類似于傳統的證券交易場所。因此,國際證監會組織的《原則和方法》為監管機構提供了有用的指導,特別是在獲取方面;保護參與者資產;利益沖突; 操作;市場誠信;價格發現;網絡安全性和彈性。就GSC是加密資產而言,可以考慮相同的考慮。但是,盡管問題和風險可能相似,但這些交易平臺的特定操作模型可能會放大或更改它們。因此,監管和監督方法可能需要相應地進行調整。
4、一個前進的道路/改進跨境支付
GSC最近的舉措強調了跨境支付和交易賬戶訪問的缺陷,以及改善對金融服務和跨境零售支付的訪問的重要性。但是,GSC是否確實能夠克服現有支付系統的缺點還有待觀察。此外,由于它們面臨重大的法律,法規,監管和運營挑戰,因此采用這些方法還不確定。無論規模大小,穩定幣都會對跨轄區的AML/CFT努力,運營彈性(包括網絡安全性),消費者/投資者和數據保護以及稅務合規性構成挑戰和風險。
GSC中,通過自然的潛在規模,可以擴大這些挑戰,也可能對競爭政策,金融穩定,貨幣政策,并在極端情況下,國際貨幣體系的挑戰。因此,它是重要的是在私營和公共部門繼續以開拓創新的方式進行支付更好,減少低效率和有更多的包容性。在特別的公共部門應加倍努力,以減少國際收支和支持措施的摩擦,提高金融包容性。至關重要的是,應及時,以最能支持未來高效交易和創新的方式完成此類工作。
在G7 工作組在穩定幣 建議是有關公共利益相關者(財政部,中央銀行和標準制定機構,如CPMI),與相關國際組織合作,制定路線圖支持和擴大規模的不斷努力,提高了效率和包容性的支付和金融服務。該路線圖可能包括建議到:
(a)支持改善跨境支付的舉措。這可能包括促進支付流程的標準化,促進支付基礎設施的直接或間接互連,考慮適用的法律框架是否為新興的支付產品和服務提供了足夠的確定性基礎,以及促進了有用和負責任的創新與競爭。
(b)通過審查和更新所有有關利益攸關方的呼吁采取行動,并促進對欠發達國家的支助方案,從而促進金融包容。
(c)在可行的情況下,包括通過強有力的監管合作和統一的標準,在國內和跨邊界的當局之間加強協調,并在有關當局之間建立信息共享和合作監督安排。
此外,中央銀行將根據其各自管轄范圍內的成本和收益,分別或集體評估發行中央銀行數字貨幣(CBDC)的相關性(有關CBDC的背景,請參閱附件C)。
除了努力,以減少的摩擦在國際支付,公共部門都給予認真考慮到了最合適的監管治療的穩定幣 以及如何現有監管框架可以和應該被應用,如以及作為評估其經濟和技術特點。
FSB和標準制定機構正在加緊努力,以全球統一和協調的方式評估如何將其現有原則和標準應用于穩定幣安排和/或為穩定幣安排制定新的政策建議。
此外,工作組穩定幣建議公共部門當局繼續以強調監管的預期與GSC 安排。為了促進這種參與,本報告具有:
(ⅰ)開發的概念對于如何穩定幣 安排可以被定義,包括其設計特點確定的定義和詞匯被使用;
(ii)詳細介紹了與穩定幣計劃相關的監管,監督和政策問題,如果這些計劃被采用或可能被大規模采用;和(iii)初步審查了可能適用于穩定幣的現有監管制度。為了那個目的,該工作組在穩定幣 歡迎的FSB的計劃與標準制定機構合作,以評估是否有可能是周圍的GSC監管漏洞,并提供其調查結果G20。
最后,工作組建議財政部、中央銀行、國際組織、標準制定者和其他公共當局保持適用于穩定幣的跨境政策和監管制度所需的高水平國際協調與合作。公共機構還應注意防止有害的監管套利活動,并確保鼓勵競爭的公平競爭環境。密切的國際協調將有助于更快,更有效地收獲近期技術進步的收益,并應對上述嚴峻挑戰。
附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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