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條例》規定,全國
碳排放權交易機構負責組織開展碳排放權集中統一交易,即所有交易活動均應當由交易機構場內組織,并通過全國碳排放權交易系統進行。同時,《條例》第十五條明確,碳排放權交易可以采取協議轉讓、單向競價或者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其他現貨交易方式。其中,協議轉讓是指交易雙方協商達成一致意見并確認成交的交易方式。單向競價是一方提出買賣申請,多個對手方按照規定報價并成交的交易方式。《條例》確立的現貨交易方式,既符合現階段
碳市場相關主體的交易習慣和交易需求,也是適應碳現貨市場特點的重要選擇。
(二)豐富了市場交易機制,通過有償分配、市場調節等制度提高政策彈性。
版權申明:本內容來自于互聯網,屬第三方匯集推薦平臺。本文的版權歸原作者所有,文章言論不代表鏈門戶的觀點,鏈門戶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如有侵權請聯系QQ:3341927519進行反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