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例》明確,重點排放單位以及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其他主體可以參與
碳排放權交易。重點排放單位確定條件由生態環境部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有關部門制定名錄。重點排放單位是碳排放的主要管控對象,承擔清繳履約責任。此外,為保障市場公平,《條例》特別明確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其他對碳排放權交易及相關活動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注冊登記機構、交易機構、技術服務機構的工作人員(以下簡稱禁業限制人員)均不得參與碳排放權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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