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協調全國
碳市場和地方碳市場的關系,貫徹落實統一大市場要求,《條例》對未來地方碳市場發展方向進行了明確。《條例》施行前建立的地方碳市場應當參照《條例》相關規定健全完善相關管理制度,加強監管。《條例》施行后不再新建地方碳市場。全國碳市場與目前正在運行的地方碳市場各自獨立運行。此外,為避免重復管理,已納入全國碳市場的重點排放單位不再參與相同溫室氣體種類和相同行業的地方碳市場交易。
總結
法治是市場的基石,發揮著固根本、穩預期、利長遠的作用。作為我國碳市場的基礎性行政法規,《條例》公布標志著
碳排放權交易這一市場化機制在我國應對氣候變化、推進碳達峰碳中和中的重要地位得到了法律確認,為下一步健全碳排放權市場交易制度提供了基礎保障,為拓展碳市場的廣度和深度、防控市場風險、保護市場主體權益等方面提供了法律依據,是我國碳排放權交易體系建設重要的里程碑。可以預見,隨著《條例》的正式實施,我國碳市場將迎來創新發展的巨大機遇,交易規則將更為完整清晰,交易主體將更為廣泛多元,交易產品將更為豐富多樣,交易方式將更為靈活便捷,風險控制將更為全面有效,信息披露將更為公開透明,市場運行將更有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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