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例》第六條規定,
碳排放權交易的產品包括碳排放配額和經國務院批準的其他現貨交易產品。我國
碳市場尚處在發展初期,交易產品以配額現貨為主,配額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向重點排放單位進行發放,重點排放單位獲得配額后即可通過全國碳排放權交易系統進行買賣交易。未來,結合碳排放管理有關要求,其他圍繞碳排放權的現貨交易產品經國務院批準后納入到全國碳市場進行集中統一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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