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例》強化政府、企業、注冊登記機構和交易機構、技術服務機構等各方主體責任,全面加強了對
碳排放權交易主體、交易活動及
碳市場風險的監管力度,充分發揮有效市場和有為政府的作用。同時,《條例》的出臺,也對企業構建碳排放管理體系,更好發揮市場機制、市場主體和機構的力量起到重要促進作用,促進全社會形成綠色
低碳共識,推動全國碳市場行穩致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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