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失信必限高,限高不必然失信。
2.二者均有兩種啟動方式:
①申請執行人提出申請,經法院審查決定。
②人民法院直接依職權決定。
3.失信、限高的糾錯程序相同。
對被采取限制消費措施或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申請糾正的,可先向執行法院書面申請,經審查理由成立的予以糾正;理由不成立的,決定駁回。對駁回決定不服的,可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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