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高”“失信”解除以后,被執行人的消費行為不再受到限制,也不會對其進行聯合懲戒,“中國執行信息公開網”中也不再公示相關信息。
但是,根據《征信業管理條例》第十六條規定,征信機構對個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自不良行為或者事件終止之日起為5年;超過5年的,應當予以刪除。解除“失信”后,“失信”信息作為客觀記錄,仍然會在征信系統中記載。銀行等單位,在辦理貸款或進行信用
評級時,會因曾經的失信行為而給予一定的負面評價,間接影響生活和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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