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高”解除條件:
1.被執行人履行完畢義務;
2.當事人達成執行和解協議且已履行完畢;
3.被執行人提供確實有效的擔保;
4.申請執行人同意解除,且經人民法院審查同意的。
“失信”解除條件:
1.被執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或人民法院已執行完畢;
2.當事人達成執行和解協議且已履行完畢;
3.申請執行人書面申請刪除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審查同意的;
4.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后,通過網絡執行查控系統查詢被執行人財產兩次以上,未發現有可供執行財產,且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財產線索的;
5.因審判監督或破產程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對失信被執行人中止執行的;
6.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執行的;
7.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終結執行的。
有納入期限的,不適用上述規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在被執行人妨礙、抗拒執行,規避執行,違反財產報告制度,違反限制消費令,拒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五種情形下,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期限為二年。被執行人以暴力、威脅方法妨礙、抗拒執行情節嚴重或具有多項失信行為的,可以延長一至三年。納入期限屆滿后三個工作日內,人民法院刪除失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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