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高”,采取措施的準入門檻較低。通常而言,只要被執行人沒有履行義務,就可能被采取“限高”措施,主要目的是防止被執行人不當減損財產,具有一定財產保全的效果。但是人民法院也會考慮被執行人是否有消極履行、規避執行或者抗拒執行的行為以及被執行人的履行能力等因素。
“失信”,采取措施的準入門檻較高。失信更多的是對被執行人不誠信行為的懲戒,通常針對的是執行人故意不履行義務、惡意逃避執行的情形。如果被執行人積極配合執行程序,即便確實沒有能力履行義務,也不會被“失信”。具體而言包括以下任意一種,法院可以采取“失信”措施:
1.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
2.以偽造證據、暴力、威脅等方法妨礙、抗拒執行的;
3.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以隱匿、轉移財產等方法規避執行的;
4.違反財產報告制度的;
5.違反限制消費令的;
6.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
03 被“限高”“失信”以后有什么具體后果?
“限高”的影響:主要是消費方面。
如果被執行人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費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費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1.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列車軟臥、輪船二等以上艙位;
2.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
3.購買不動產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
4.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
5.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
6.旅游、度假;
7.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
8.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
9.乘坐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其他動車組列車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被執行人為單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費措施后,被執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實際控制人不得實施上述行為。因私消費以個人財產實施上述行為的,可以向執行法院提出申請。執行法院審查屬實的,應予準許。
“失信”的影響:會有限制消費和聯合懲戒兩個方面的后果。也就是說,一旦被采取“失信”措施,就會有“限高”的效果,不能進行高消費;除此之外,還會受到聯合懲戒,就是通常所說的“一處違法,處處受限”。
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最高人民法院等44家單位聯合簽署的《關于對失信被執行人實施聯合懲戒的合作備忘錄》,聯合懲戒共有55項懲戒措施,涵蓋政府采購、招標投標、行政審批、政府扶持、融資信貸、市場準入、資質認定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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