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高”,全稱為“限制高消費”,是人民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干規定》采取的一項執行措施,主要效果是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非生活或者經營必需的有關消費。
案例君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干規定》第一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給付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費措施,限制其高消費及非生活或者經營必需的有關消費。
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被執行人,人民法院應當對其采取限制消費措施。
“失信”,全稱為“失信被執行人”,俗稱“老賴”,是人民法院根據《民事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采取的一項執行措施,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以后,征信機構會在其征信系統中記錄,相關單位在政府采購、招標投標、行政審批、政府扶持、融資信貸、市場準入、資質認定等方面對失信被執行人予以信用懲戒。
版權申明:本內容來自于互聯網,屬第三方匯集推薦平臺。本文的版權歸原作者所有,文章言論不代表鏈門戶的觀點,鏈門戶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如有侵權請聯系QQ:3341927519進行反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