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等單位被“限高”“失信”時,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實際控制人(以下簡稱“四類人”)會受到一定影響。但這種影響,只是限于不能進行“限高”措施中所明確的各類高消費行為;“四類人”本人的信用狀況并沒有受到影響,“四類人”本人的征信系統中也不會記錄失信信息。
同時,法律規定,被執行人為公司等單位的,法院只能將單位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不能將該單位的“四類人”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但是如果“四類人”同時也是該案被執行人的話,則可以被“失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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