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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特幣發展初期,挖礦盈虧很大程度上受價格波動的支配,上例中原本盈利25%的挖礦投資,隨著比特幣價格劇跌100%,將虧損37.5%,現實中更糟糕的情況并不少見。盡管價格驟增的情況也時常出現,但帶來的無非是驚喜,而暴跌則可能使投資者血本無歸。由于超過20%以上的利潤率波動,即使有技術優勢和成本優勢的挖礦投資者也有不少慘痛的失敗。
實踐中逐漸形成了一些規避價格波動風險的經濟手段。主要有:
比特幣期貨:投資者在前期做空比特幣,對沖可能的價格下跌帶來的新幣收入損失。但由于當前期貨市場欠規范,爆倉風險大,長期產品深度不夠,此方法實用性不強;
比特幣借貸:挖礦投資之前,按照預期挖礦比特幣收入借入比特幣,售出換取法幣,挖礦獲得新幣后歸還比特幣。這規避了價格下跌風險,但若遇到投資后價格大漲,同時算力大增,不能獲得預期新幣數量,又需要以高價購幣還貸,將產生較大虧損;
入股挖礦:籌集股份成立挖礦項目,以挖礦所得比特幣收益分紅。這樣雖然也面臨價格和算力快速增長帶來的收益下降風險,但風險得到了分攤;
算力預售:即組織者在投資中將將要形成的算力進行預售,并在算力形成后代為管理日常挖礦。算力購買者完全自擔挖礦風險,而組織者則獲得其組織能力報酬、技術優勢租金和勞務報酬,理論上可以實現零風險,實現投資和經營的分工、風險收益與勞動報酬的分離;
挖礦詐騙:由于信息不對稱,并且比特幣經濟活動缺乏法律的有效保護,在入股挖礦和算力預售模式中,投資者很難有效地監控項目組織者或算力預售者的經營細節,容易滋生欺詐行為,形成新的道德風險。
這種風險的存在,也使得一些誠實的項目組織者和算力預售者在真實虧損時受到懷疑和指責。此外,還可能產生一種逆向選擇:欺詐者愿意給出誠實者無法給出的高收益許諾,從而將誠實者從市場上擠出。
因此,當前比特幣挖礦與炒幣一樣是高風險的,不僅面臨競爭壓力、幣價波動風險,還有法律缺位和經營模式不成熟帶來的制度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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