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特幣返還交付時,首要考慮被執行人是否有可供執行的比特幣。下面結合實際情況,對法院采取的執行處置方案進行闡述。
1、直接返還交付
返還交付比特幣時,被執行人拒不履行的,執行法院依法對其采取限制消費、納入失信人員名單、罰款等強制措施;構成犯罪的,應移送公安機關處理。需注意的是,無證據顯示被執行人無可供執行的比特幣的和未在規定期限內作出不能返還說明的,均推定被執行人拒不履行。
2、購買返還交付
本案中,被執行人已將比特幣轉移至案外人,無法直接返還申請執行人。此時,法院可參照《民訴法司法解釋》第四百九十四條執行處置,需注意財產特定化的情形。
所謂財產特定化,就是指財產是否具有可替代性,有以下兩個判斷標準:
1、主觀價值判斷,如情感附加等;
2、客觀實際標準,如孤品等。
比特幣雖為虛擬財產,具有特殊性,但并非不可替代。其判斷標準并非絕對唯一,最終需結合具體案情來判斷。
據此,參照《最高人民法院執行辦公室關于判決交付的特定物滅失后如何折價問題的復函》規定,種類物滅失的情況,可責令被執行人購買同種標的物后進行償還。
我們認為此法不妥。“法律不強人所難”,我國雖不禁止持有比特幣,但《關于防范比特幣風險的通知》(2013年)、《關于防范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2017年)、《關于防范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公告》(2021年)等文件明確我國全面禁止關于虛擬貨幣的相關業務。
同時,基于善意文明理念的要求,執行法院應當采取合理、適當且不超出必要限度的強制措施。若要求被執行人購買比特幣來返還,會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有違善意文明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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