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意思自治原則
基于意思自治原則,標的物毀損或滅失后,經雙方同意,可折價賠償。執行和解是當事人對自身民事權利再處分,本案中,
比特幣為第三人占有并已無法返還,經雙方協商一致,將返還交付變更為金錢賠償給付,系基于現實情況的考慮,應予以尊重。若被執行人未按執行和解履行,申請執行人可就此另行訴訟。
2、折價賠償機制的構建
司法實踐中,折價賠償方式有客觀計價和主觀議價。
一般情況下采用客觀計價,它基于標的物公允價值,并結合財產受損時市場價格、取得財產時的價格及雙方對賠償金的主張等綜合判斷。
而《關于防范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公告》(2021年)文件明確開展法定貨幣與虛擬貨幣兌換及虛擬貨幣之間的兌換業務、作為中央對手方買賣虛擬貨幣、為虛擬貨幣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價服務、代幣發行融資以及虛擬貨幣衍生品交易等相關交易活動,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并涉嫌非法集資、非法發行證券、非法發售代幣票券等犯罪活動。
這意味著比特幣無法采用客觀計價,只能主觀議價。
如何規范當事人議價呢?
①合法、合理性審查
法院需對雙方議價結果進行合法、合理性審查,防止出現不符合法律規定和極端不合理的價格的情形。如當事人以比特幣交易平臺上的交易收盤價及當日美元牌價作為賠償金額,由于此類交易平臺并不被我國認可,除雙方一致同意外,一方當事人提出的,法院不予支持。
②程序正當
法律雖未對議價程序作出強制規定,可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確定財產處置參考價若干問題的規定》中關于議價程序的規定,且具備三個要素:
一是雙方同意;
二是特別告知(包括執行風險告知及議價規則),注意特別告知需載明比特幣的特殊性及合法、合理性審查原則;
三是當事人應在規定的時間內提交議價結果,未提交的,則議價結束。注意時間可雙方協商,也可法院確定,一般三至五個工作日為宜,確保議價程序高效有序。
③公平兼顧損益相當原則
基于公平兼顧損益相當原則。本案中,申請執行人購買和出借比特幣是同一天完成,且都與被執行人高度有關。
因此,一方提出以出借時的購買價84,000元作為賠償金額,另一方表示認可,遂后雙方就此達成執行和解。倘若雙方未達成一致,執行法院應終結執行,申請執行人可另行起訴。
比特幣等
加密貨幣本是
區塊鏈技術的運用,然而卻引發了
金融亂象,給投資者帶來了巨大的投資風險和法律風險。執行法院應立足于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精準把握法律適用,才能更好地服務大局,有效化解矛盾,維護社會安定 。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27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494條、第49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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