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法院獲取標的物信息有兩種途徑,一是網絡查控系統;二是傳統調查。
網絡查控系統根據最高人民法院與人行、各相關部委簽訂備忘錄,開通聯網系統,目前可查詢被執行人全國范圍內的不動產、存款、車輛等16類25項信息,但無法查詢
比特幣等虛擬財產。
而傳統調查受財產線索不明確,如本案中比特幣交易平臺系海外企業,在我國境內沒有通訊地址,及國家間司法協助政策、貨幣監管制度、
金融運行規則迥異的影響,執行法院很難在調查取證方面有所建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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