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特幣強制執行中,應參照財產權法律規范。本案中,法院判決被執行人返還比特幣,表現為財產返還,根據《民訴法司法解釋》第四百九十五條第一款規定,他人持有法律文書指定交付的財物,法院責令其交付,拒不轉交的,可強制執行。
同時,該條第二款規定若財物滅失的,參照本解釋第四百九十四條規定處理,即物之交付請求權法律規范。故對比特幣強制執行不存在法律上的障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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