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
比特幣的法律認定,學術界存在很多爭議,而這些爭議的實質是想從傳統的民事權利理論中,尋找到認定依據。
目前主流觀點:
1、物權說,認為比特幣是具有特定性和獨立性的無形物;
2、債權說,從網絡運營商與網絡用戶之間的服務合同關系出發,認為其是網絡用戶主張債權的權利憑證;
3、知識產權說,認為比特幣是無形財產,是一種智力成果;
4、新型財產說,認為比特幣的獨特性足以讓其成為新型民事權利的客體。
上述學說都只從比特幣的某一方面進行分析,并不全面。如物權說,民法通說的“物”指的是有體物,不包括無體物,而且我國遵循物權法定原則,比特幣不構成物權客體;其次,債權的客體是行為,比特幣是通過礦工“挖礦”獲得的,其依托“去中心化”的
區塊鏈上,并不存在一個中心兌付機構來承兌比特幣,所以它不是債權;再者,比特幣是通過計算機對一種特定加密算法的大量運算,并不是智力成果;最后,新型財產說需要對比特幣的概念進行重構,然目前立法上未加以明確。
在多重學說的討論之下,無法對比特幣進行法律上的認定,故而從司法實踐方面尋找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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