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眾往往習慣性地將
加密貨幣、數字貨幣與
區塊鏈技術捆綁,事實上區塊鏈只是DC/EP備選的技術之一,DC/EP并不一定基于區塊鏈,中國人民銀行在推進DC/EP的過程中不預設技術路線。如果DC/EP選錯技術方向,損失則是系統性的。因此,我國央行明確給出了DC/EP的預期特征,對實現目標的技術路線則是開放的。截至目前,我國央行沒有公開闡述DC/EP,本文梳理了相關人員(周小川、易綱、范一飛、姚前、穆
長春等)的論文和公開講話[1][2][3][16],總結出DC/EP的以下特點:DC/EP本質是央行擔保、簽名發行的加密字符串,其作用是替代現金M0,持有DC/EP不產生利息,發行和流通遵循現有的“央行——商業銀行”二元框架,具體采用“一幣、兩庫、三中心”的架構,具有普適性和泛在性,不依托特定的交易介質和支付渠道,不承擔貨幣價值尺度、流通手段、支付手段和價值貯藏四個基本職能之外的其他職能。DC/EP的預期政策效果在一定程度上決定了其技術框架。
DC/EP在目標設定時強調面向零售系統,從技術層面而言,去中心化的非許可鏈框架無法滿足。中國人民銀行數字貨幣研究所曾試驗采用非許可鏈架構的DC/EP,發現采用去中心化的區塊鏈架構無法實現零售要求的高數據吞吐量。在技術層面,許可鏈作為DC/EP的底層技術是可行的,已有項目也論證了這一點。2016年新加坡
金融管理局發起了Ubin項目,成功測試了以許可鏈作為底層框架的分布式賬本技術(DistributedLedger Technology,DLT)在法幣數字化、國內銀行清算、基于DLT的券款對付(Delivery Versus Payment,DVP)以及跨境銀行間支付結算等場景的應用。DC/EP不管是采用一元體系還是二元體系,如果采用區塊鏈作為底層技術,都將以許可鏈為框架。Libra在技術框架上選擇了許可鏈,有5年的時間向非許可鏈過渡,但其中存在較大不確定性。
盡管官方宣稱DC/EP并不一定使用區塊鏈,但本文總結出四點DC/EP使用區塊鏈若干構成要件的重要價值:第一,在DC/EP的確權登記環節使用區塊鏈,在保證發行登記高效率同時,確保數據查詢系統的健壯性。第二,借鑒
比特幣的UTXO(Unspent Transaction Outputs)模式,采用中心化UTXO模式。賬戶余額即UTXO聚合計算產物,更符合現金理念,交易形成一條完整的資金轉移鏈條便于實現穿透式監管。第三,使用
聯盟鏈框架可保證DC/EP系統的靈活度,當DC/EP在境外流通時,授予境外特定機構一定權限的節點地位,為推進數字經濟新形勢下的人民幣國際化創造條件。第四,未來數據在區塊鏈上確權、定價、交易的趨勢要求貨幣也在鏈上運行。雖然現階段DC/EP僅在確權登記環節使用區塊鏈,但為擴大區塊鏈在DC/EP的使用環節奠定了基礎。2019年11月中共十九屆四中全會在官方文件中首次將數據納入生產要素范疇。數據被納入生產要素的同時,也意味著其被納入收入分配范疇,其中最為核心的確權、定價、交易等環節需要區塊鏈作為底層技術。
因此,盡管官方宣稱DC/EP不一定基于區塊鏈,但本文根據DC/EP的政策目標推斷,DC/EP在推出時不會全流程使用區塊鏈,但會在確權登記環節使用區塊鏈,區塊鏈有覆蓋DC/EP更多流程和環節的發展趨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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