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數字經濟的發展,貨幣在形式上已向電子化、虛擬化發展演進,Q幣等虛擬貨幣被使用在虛擬空間,銀行卡、移動支付實現了Mn不同層次的電子化,以
比特幣為代表的去中心化
加密貨幣也已引起廣泛關注,各國央行和國際
金融組織計劃發行的法定數字貨幣和合成數字貨幣有望全面改變經濟運行形態。一個重要的問題是,數字貨幣與電子貨幣、虛擬貨幣、加密貨幣有何區別和聯系,當前這些概念是含糊不清的。界定這些概念不僅要基于技術視角,更要基于經濟金融視角。
現有研究中,“虛擬貨幣” (Virtual Currencies) 的概念界定最為清晰明確,狹義的“虛擬貨幣”指由虛擬
社群經營主體發行,僅限于在某些虛擬環境中流通的
token,廣義的虛擬貨幣泛指一切非實體形式存在的token。從發行主體而言,虛擬貨幣的發行者不是央行和商業銀行,不是法律意義上的貨幣;從職能范圍而言,虛擬貨幣僅可在特定范圍和場景兌換虛擬商品和服務,不具有泛在性,因此也不是實質意義上的貨幣;從與法定貨幣的兌換關系而言,其兌換比例處于時刻變化狀態,價格受發行主體影響甚大,虛擬貨幣可由法定貨幣購買,但無法通過官方渠道反向兌換法定貨幣。
現有文獻對“電子貨幣” (Electronic Currencies) 的界定亦無過多爭議之處。歸納而言,電子貨幣可理解為存款貨幣的電子化表達,其本質是通過信息化手段將存款貨幣進行電子化,其表現形式為銀行卡、移動支付、第三方支付等,基于賬戶體系實現資金存儲和轉移。[4][5]將電子貨幣賬戶進一步分類,可分為金融機構賬戶和非金融機構賬戶:前者是基于金融機構的電子貨幣賬戶,包括網上銀行、信用卡、借記卡等;后者是基于非金融機構的電子貨幣賬戶,主要形式為第三方支付。自2018年6月“斷直連”后,我國第三方支付機構在商業銀行的備付金賬戶被取消,商業銀行和第三方支付機構間引入網聯,第三方支付備付金100%存管在央行,可直接進入央行的資產負債表,成為名副其實的電子貨幣。
加密貨幣(Cryptocurrencies)是基于密碼學和P2P技術、由代碼產生、在
區塊鏈上發行和流通的數字交換媒介。代表性的加密貨幣為比特幣、以太幣等,通過公私鑰密碼確保交易的安全性與隱蔽性,加密貨幣錢包的開設不基于開戶人真實身份,其地址本質上是一串無規律字符,一個人可開設的錢包數量不受限制。加密貨幣的理念最早由Chaum(1983)提出,利用盲簽名等密碼學技術實現了交易匿名性、難以追蹤性等特征[9]。Chaum隨后在這一理念基礎上創建了DigiCash和E-cash,但中心化架構極大限制了其應用范圍,一旦中央服務器崩潰,系統無法運營。在區塊鏈分布式的數據架構誕生前,無強中心化機構背書的加密貨幣非常脆弱。
以Libra為代表的全球穩定幣的抵押資產為銀行存款和短期國債,同時采用區塊鏈作為底層技術,兼具電子貨幣和加密貨幣的屬性。[10]全球穩定幣在降低跨境支付成本等方面具有潛在優勢,但也會對全球金融穩定、貨幣政策有效性、國際貨幣體系等產生較大沖擊。全球穩定幣以美元為主要錨定物,將進一步增強美元的霸權地位,不利于人民幣國際化的推進。
現有文獻對“虛擬貨幣”、“電子貨幣”、“加密貨幣”等概念的內涵外延具有較為明確的界定,但對“數字貨幣”的概念則分歧較大。大多數學者側重從數字化形式和采用技術對“數字貨幣”進行定義,如Wagner將其定義為以電子形式進行發行、存儲和流轉的貨幣,法國金融行動特別工作組將其定義為非法定的虛擬貨幣和法定的電子貨幣的加總,Bissessar將其定義為使用分布式賬本的貨幣,Kraus將其分為僅在特定虛擬空間流通的虛擬貨幣和以分布式賬本為底層技術的加密貨幣。
總結而言,現有對“數字貨幣”的概念界定存在“唯形式論”(其形式是否是虛擬化、電子化、數字化)和“唯技術論”(是否采用了區塊鏈或分布式賬本),忽略了其最本質的經濟金融含義。從經濟金融角度出發,數字貨幣作為數字經濟和金融最重要的基礎設施,需要具有泛在性、實時性、可編程性、自動化、分布式、去中介、流通全球化、價格穩定性、公共性等特征。本文從技術和經濟金融兩個維度給出數字貨幣的定義:數字貨幣是采用數字化技術,具有泛在性、實時性、可編程性、自動化、分布式、去中介、流通全球化、價格穩定性、公共性等特征的數字流通憑證。
從貨幣史看,數字貨幣作為貨幣體系演進到后現代化的產物,既繼承保留了貨幣基本屬性,又具有一定特殊性。主權信用貨幣是數千年貨幣演進至今的主要形式,數字貨幣要成為真正意義的貨幣,只能走向法定數字貨幣的形式。非法定數字貨幣只是一種超越特定虛擬范圍的有限支付工具或投資標的,若缺乏政策治理環境的支持與引導,難以保持長期競爭力。當前數字形式的token在流通速度、支付效率和合規成本等方面具有一定優勢,這些優勢源自技術創新。但私人數字貨幣難以承擔貨幣的公共品屬性,易滋生資本外逃、貪污腐敗、地下經濟等問題;具有較強的順周期性,在經濟較好和金融市場較為寬松時易超發,在經濟較差和金融市場較緊時則難以發行;具有特定的使用范圍和場景,一般需要綁定銀行賬戶,不具有泛在性;價格波動較大,難以行使價值尺度職能。綜合而言,私人數字貨幣難以實現泛在性、價格穩定性、公共性。
CBDC是央行基于區塊鏈、
人工智能、大數據等現代科技發行的、具有現代貨幣本質屬性的數字貨幣。CBDC本質上代表國家主權信用,具有廣泛的可接受基礎,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實現價格穩定性;由央行發行,可與一國金融基礎設施的廣泛融合,可以不依托于特定賬戶,得以實現泛在性;仍然具有公共品屬性,可有效治理資本外逃、貪污腐敗、地下經濟以及經濟犯罪等問題;可通過數字化和可編程化實現貨幣的精準投放、前瞻指引及逆周期調控,這有利于克服傳統法幣的同質單一性、難以追蹤性和操作當下性。[15]根據本文概括的數字貨幣特征,只有CBDC才能完全滿足數字貨幣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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