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加強中央企業融資擔保管理工作的通知》(國資發財評規〔2021〕75號)規定,中央企業應當嚴格按照持股比例對子企業和參股企業提供擔保。嚴禁對參股企業超股比擔保。對子企業確需超股比擔保的,需報集團董事會審批,同時,對超
對所控股上市公司、少數股東含有員工持股計劃或股權基金的企業提供超股比擔保且無法取得反擔保的,經集團董事會審批后,在符合融資擔保監管等相關規定的前提下,采取向被擔保人依據代償風險程度收取合理擔保費用等方式防范代償風險。
問題一:公司為控股子公司借款提供擔保的保證合同的保證期間一般是主合同項下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兩到三年。請問這條規定的擔保規模是指下屬單位擔保融資正在使用的額度,還是包含已經履行完還款義務但是尚在保證期間的額度?融資擔保余額是指實際提供擔保的融資余額。對子企業確需超股比擔保的,需報集團董事會審批,同時,對超股比擔保額應由小股東或第三方通過抵押、質押等方式提供足額且有變現價值的反擔保。
《關于上市公司國有股質押有關問題的通知》(財企(2001)651號)目前依然有效,“國有股東授權代表單位”適用于各級國資委所出資企業及其各級子企業。
根據《關于促進企業國有產權流轉有關事項的通知》(國資發產權〔2014〕95號文)有關規定,國有股東質押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由國家出資企業依法辦理,并通過國務院國資委產權管理綜合信息系統,取得《上市公司股份質押備案表》,到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辦理相關手續。
其他股東不放棄優先購買權并不會對項目掛牌構成障礙,轉讓方可在擬受讓方和交易價格確定后,書面請其他股東發表意見,必要時委托律師出具律師函。
根據《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辦法》(國資委 財政部令第32號)第三十一條第二款,同一國家出資企業及其各級控股企業或實際控制企業之間因實施內部重組整合進行產權轉讓的,經該國家出資企業審議決策,可以采取非公開協議轉讓方式。
一、國有控股企業轉讓所持企業股權應按照《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辦法》(國資委 財政部令第32號)規定進場公開交易。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相關規定,在同等條件下公司原股東可以行使優先購買權。企業國有股權退出建議采取股權轉讓方式
《中央企業境外國有產權管理暫行辦法》(國資委令第27號)第十三條規定“中央企業在本企業內部實施資產重組,轉讓方為中央企業及其直接或者間接全資擁有的境外企業,受讓方為中央企業及其直接或者間接全資擁有的境內外企業的
根據《關于加強中央企業融資擔保管理工作的通知》規定,中央企業包括中央企業集團本部及所屬各級子企業,中央企業對子企業和參股企業的融資擔保均適用于《關于加強中央企業融資擔保管理工作的通知》。
問:目前,融資性貿易在國資監管中的描述為禁止開展“名為貿易實為借貸”的融資性貿易,沒有查詢到詳細的界定標準。在各級地方國資監管部門和國有企業執行時,標準不一,爭議不斷。貿易大多有回款賬期存在資金實質性占用,如何與正常的貿易流通或供應鏈業務區分?答2023-2-7: 《關于進一步排查中央企業融資性貿易業務風險的通知》(國資財管〔2017〕652號)規定,融資性貿易業務是以貿易業務為名,實為出借資金、無商業實質的違規業務。其表現形式多樣,具有一定的隱蔽性,主要特征有:一是虛構貿易背景,或人為增加交易環節;二是上游供應商和下游客戶均為同一實際控制人控制,或上下游之間存在特定利益關系;三是貿易標的由對方實質控制;四是直接提供資金或通過結算票據、辦理保理、增信支持等方式變相提供資金。
《企業國有資產評估管理暫行辦法》(國資委令第12號)第二條的適用范圍包括國有全資、控股以及實際控制企業。國有參股企業發生《企業國有資產評估管理暫行辦法》(國資委令第12號)第六條相關經濟行為時,國有參股企業的國有股東代表應當按照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