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若干問題的規定》(財政部令第14號)第十二條,占有單位發生依法應進行資產評估的經濟行為時,應當以資產評估結果作為作價參考依據;實際交易價格與評估結果相差10%以上的,占有單位應就其差
根據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批準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和《國務院關于機構設置的通知》(國發〔2003〕8號),設立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為國務院直屬正部級特設機構。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根據國務院授
《關于加強中央企業資金管理有關事項的補充通知》(國資廳發評價〔2012〕45號)規定,中央企業禁止對集團外企業拆借資金;中央企業要審慎開展對集團外企業委托貸款業務,委托貸款對象應當選擇資信良好、有業務關系且具備償還能力的大型
根據《關于印發企業國有產權無償劃轉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資發產權〔2005〕239號)相關規定,可以將國有獨資公司的部分產權無償劃轉給事業單位。
根據《企業國有產權無償劃轉管理暫行辦法》(國資發產權〔2005〕239號)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企業國有產權無償劃轉,是指企業國有產權在政府機構、事業單位、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之間的無償轉移”,以及《關于促進企業國有產權流轉
劃轉雙方應當組織被劃轉企業按照有關規定開展審計或清產核資,以中介機構出具的審計報告或經劃出方國資監管機構批準的清產核資結果作為無償劃轉的依據。有關無償劃轉土地使用權是否繳納土地增值稅的問題,建議咨詢稅務主管機關。
國有非獨資企業國有產權無償劃轉按照《關于印發的通知》(國資發產權〔2005〕239號)、《關于印發的通知》(國資發產權〔2009〕25號)和《關于促進企業國有產權
《關于印發的通知》(國資發產權〔2005〕239號)為現行有效文件。此外,涉及企業國有產權無償劃轉的規范性文件還包括《關于印發的通知》(國資發產權
根據《關于印發的通知》(國資發產權〔2005〕239號)規定,劃轉雙方應當組織被劃轉企業按照有關規定開展審計或清產核資,以中介機構出具的審計報告或經劃出方國資監管機構批準的清產核資結果作為企業國有產權無
根據《關于印發的通知》(國資發產權〔2005〕239號)規定:本辦法所稱企業國有產權無償劃轉,是指企業國有產權在政府機構、事業單位、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之間的無償轉移。國有獨資企業之間可以
為嚴格會議制度、提高會議質量,規則對董事會會議召開頻次、出席人數、召開形式、參會要求、材料送達時間等都提出了具體要求。例如,強調應當滿足董事會履行各項職責的需要,每年度至少召開4次定期會議;強調董事會會議應當有過半數董事且過半數外部董事出席方可舉行;強調除不可抗力因素外,定期會議必須以現場會議形式舉行。
規則明確董事會可以根據公司章程和有關規定,將部分職權授予董事長、總經理行使,同時規范了授權決策行為,填補了相關制度空白。比如,明確企業不得以非由董事組成的綜合性議事機構承接董事會授權,不得以公司常務會、董事長辦公會等會議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