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則明確董事會可以根據公司章程和有關規定,將部分職權授予董事長、總經理行使,同時規范了授權決策行為,填補了相關制度空白。
比如,明確企業不得以非由董事組成的綜合性議事機構承接董事會授權,不得以公司常務會、董事長辦公會等會議機制決策董事會授權事項,不得以上述議事機構或者會議機制代替董事會行使職權;企業應當結合實際,按照決策質量和效率相統一的原則,科學論證、合理確定授權決策事項及其額度,防止違規授權、過度授權;企業重大和高風險投資項目必須由董事會決策等。
規則按照“三重一大”制度要求,明確董事長、總經理決策董事會授權決策事項,一般采取董事長召開專題會議、總經理召開辦公會等形式集體研究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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