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根據《企業國有產權無償劃轉管理暫行辦法》(國資發產權【2005】239號)文件第一章 總則第十五條描述:“企業國有產權在所出資企業內部無償劃轉的,由所出資企業批準并抄報同級國資監管機構”。
請問國有土地使用權在國有企業系統內由子公司向母公司劃轉、母公司向其分公司劃轉,是否屬于國有資產無償劃轉?子、母公司(子分公司)之間調撥,是否還需要中介機構出具相關評估報告?
我公司為成立于1958年的某央企(簡稱A公司)下屬全資子公司(簡稱B公司),2008年,A公司成立其非獨立法人機構的分公司(簡稱C公司)。多年來,B公司與C公司一直以“兩塊牌子,一套機構人馬”的方式運營。
現根據公司內部建設需求,需將于B公司名下的一宗國有土地使用權上調至A公司,隨后再下調至C公司。此宗地為2010年A公司出資以B公司名義購置。按照《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繼續支持企業 事業單位改制重組有關契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17號)第六條規定,同一投資主體內部所屬企業之間土地、房屋權屬的劃轉,免征契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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