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2020-11-19:根據《關于印發<企業國有產權無償劃轉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資發產權[2005) 239號)規定:企業實物資產等無償劃轉參照本辦法執行。國有獨資企業之間無償劃轉所持有的土地使用權可以參照本辦法執行。
劃轉雙方應當組織被劃轉企業按照有關規定開展審計或清產核資,以中介機構出具的審計報告或經劃出方國資監管機構批準的清產核資結果作為無償劃轉的依據。有關無償劃轉土地使用權是否繳納土地增值稅的問題,建議咨詢稅務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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