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2001年,財政部發布《關于上市公司國有股質押有關問題的通知》,其中第4條明確約定,“國有股東授權代表單位用于質押的國有股數量不得超過其所持該上市公司國有股總額的50%。”
也就是說國有企業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對外質押的比例不能超過50,2014年,國資委發布《關于促進企業國有產權流轉有關事項的通知》(國資發產權【2014】95號文)中只有關于國有企業質押所持上市股份時組要備案,但沒有提到質押比例問題,我有疑問,特向貴單位咨詢:
1、該通知于2001年發布,目前是否仍然適用?2、“國有股東授權代表單位”如何界定?是否泛指所有的國有企業?是否適用于各級國資委下轄國有企業?
答2020-11-18:《關于上市公司國有股質押有關問題的通知》(財企(2001)651號)目前依然有效,“國有股東授權代表單位”適用于各級國資委所出資企業及其各級子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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