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在《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辦法》實施后,《關于進一步加強中央企業境外國有產權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實施前的這段時間內,中央企業控股企業直接、間接全資擁有的子企業之間轉讓所持境外國有產權,是否可依據最近一期審計報告確認的凈資產值為基礎確定價格?
答2022-11-4: 《中央企業境外國有產權管理暫行辦法》(國資委令第27號)第十三條規定“中央企業在本企業內部實施資產重組,轉讓方為中央企業及其直接或者間接全資擁有的境外企業,受讓方為中央企業及其直接或者間接全資擁有的境內外企業的,轉讓價格可以以評估或者審計確認的凈資產值為底價確定”。建議依據上述規定確定轉讓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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