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目前,融資性貿易在國資監管中的描述為禁止開展“名為貿易實為借貸”的融資性貿易,沒有查詢到詳細的界定標準。在各級地方國資監管部門和國有企業執行時,標準不一,爭議不斷。貿易大多有回款賬期存在資金實質性占用,如何與正常的貿易流通或
供應鏈業務區分?
答2023-2-7: 《關于進一步排查中央企業融資性貿易業務風險的通知》(國資財管〔2017〕652號)規定,融資性貿易業務是以貿易業務為名,實為出借資金、無商業實質的違規業務。其表現形式多樣,具有一定的隱蔽性,主要特征有:一是虛構貿易背景,或人為增加交易環節;二是上游供應商和下游客戶均為同一實際控制人控制,或上下游之間存在特定利益關系;三是貿易標的由對方實質控制;四是直接提供資金或通過結算票據、辦理保理、增信支持等方式變相提供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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