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關于加強中央企業融資擔保管理工作的通知》規定,“中央企業應當制定和完善集團統一的融資擔保管理制度,明確集團本部及各級子企業融資擔保權限和限額、融資擔保費率水平,落實管理部門和管理責任,規范內部審批程序,細化審核流程”、“將年度融資擔保計劃納入預算管理體系,包括擔保人、擔保金額、被擔保人及其經營狀況、擔保方式、擔保費率、違規擔保清理計劃等關鍵要素”。該規定已明確擔保費率是關鍵要素。
經檢索,其他現行規范未明確國企為控股子公司提供擔保是否收取擔保費的問題,對此我們有如下疑問:
1.國有企業與某外資企業成立合資公司,其中國有企業持股51。現擬為合資子公司提供擔保,能否免收擔保費?
2.《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國有資本控股公司不得無償向關聯方提供資金、商品、服務或者其他資產,不得以不公平的價格與關聯方進行交易。”國有企業為控股子公司提供擔保是否適用該條,必須收取擔保費?
答2021-12-21:《關于加強中央企業融資擔保管理工作的通知》(國資發財評規〔2021〕75號)規定,中央企業應當嚴格按照持股比例對子企業和參股企業提供擔保。嚴禁對參股企業超股比擔保。對子企業確需超股比擔保的,需報集團董事會審批,同時,對超股比擔保額應由小股東或第三方通過抵押、質押等方式提供足額且有變現價值的反擔保。
對所控股上市公司、少數股東含有員工持股計劃或股權基金的企業提供超股比擔保且無法取得反擔保的,經集團董事會審批后,在符合融資擔保監管等相關規定的前提下,采取向被擔保人依據代償風險程度收取合理擔保費用等方式防范代償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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