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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國區塊鏈行業長效監管機制亟需借鑒國際監管經驗

    2019-3-7 10:19

    來源: 巴比特

    區塊鏈行業主體面臨哪些潛在的法律與監管風險?



    巴比特:對于區塊鏈行業的幾個主體,錢包、交易所、礦池、項目方,他們分別面臨著哪些潛在的法律與監管風險?

    鄧建鵬:對于錢包,目前我沒有看到哪個國家針對無論是軟件錢包或硬件錢包提出規范標準,但我認為對于全球各個主權國家的立法機構,這是必須考慮的。

    可能現在虛擬貨幣的市值還很低,但如果未來市值足夠高,對于一筆昂貴的財富,負責常存儲和轉移它的軟件和硬件,就等同于銀行的ATM機。銀行的這些設備,都有很嚴格的標準,你不可能隨便生產一個就賣給銀行,必須要得到監管部門的認證。不像現在的這些硬件錢包,里面是不是留有后門,普通使用者根本不知道,亦無監管機構查核。

    對于交易所,之前已經說了一些,主要打擊內幕交易和市場操縱等等。另外,未來在利用區塊鏈技術進行重大網絡犯罪的極端事件推動下,可能促使全球協作強化起來。

    對于礦機,目前有相關的法律,就是產品質量法,把它當作普通商品,你所宣傳的計算能力和實際情況是否一致。

    對于礦池,它有兩種模式,一種模式是老板個人投資,還有就是他投資了一部分礦機,然后負責托管其它礦機,或者進行算力出租等。目前,沒有看到有學者去研究,我覺得這個其實很有意思。

    比如我買了一些礦機,向社會融資,融了資以后,你的那筆錢可能就變成了幾個礦機放在那里,根據它對應算力的比例,分配給你挖出來的幣。其實這就涉及到一個民間融資相關法律的規范問題。

    對于公有鏈,學術界以及監管機構似乎還沒有認真去思考法律上以及監管上的應對方式。其實這涉及兩個階段, 在公鏈脫離項目方之前,或者項目方能夠長期控制公鏈運行的時候,從責任承擔的主體來看是清晰的,看他有沒有故意設置一些惡意的代碼啊。如果沒有的話,可能承擔較少的責任。如果這個公鏈的項目方是完全匿名,甚至無法追查(比如中本聰),那么實質上也很難確定責任。

    當公鏈正式運行脫離項目方掌控之后,就像比特幣區塊鏈網絡系統一樣,這時候它已經沒有一個特定的主體為它的運行來承擔責任負責。現在法律上和監管上可能都沒有合適的應對方式。

    巴比特:您多次談及ico的風險與監管挑戰,但也肯定了它仍然是區塊鏈行業最高效的融資手段,如今STO這個擁抱監管的變體已經出現,您怎么看?

    鄧建鵬:分兩個層次來看,首先在中國,未來的3到5年,STO肯定不會在法律層面有任何生存空間,因為STO就是ICO的一種,只是證券類代幣的融資模式。在中國ICO不被監管者歡迎,那么STO更沒有可能。

    去年下半年,北京的霍學文局長發言,說如果在北京發現有企業在做STO,直接驅離。當時有記者問我怎么看,我說這本來就是既有監管規則里的內涵,霍局長的一番話強調和延續了已有的監管規則內容。

    第二個層次是針對那些比較積極擁抱的區塊鏈或者代幣發行的國家,STO還是存在一定的法律空間,比如美國SEC是打算接管,對于完全合規的STO還會給一些鼓勵措施。再比如新加坡和瑞士,只要在律師的支持下,你所發行的代幣符合本國證券法的相關規定,就可以進行STO。當然這兩個國家市場太小了,最后估計還會去美國搞。

    巴比特:最近某頭部交易所重啟代幣發售平臺,推出的幾個代幣都在十幾分鐘內完成眾籌,但是他們通過嚴格的KYC,禁止中國投資者參與。此舉有可能會引起其他交易所的效仿,對此您怎么看?

    鄧建鵬:當我們說一個行為是否違法時,首先要評判根據哪個國家的法律,區塊鏈對我們研究者帶來一個巨大挑戰,就是研究它的主體時,必須從國際視野來考慮討論。我聽說這頭部交易所實際上屏蔽了兩個國家的客戶,一個是中國,另外一個是美國,實際上把最大的風險給屏蔽掉了。

    屏蔽中國很好理解,中國監管機構不允許境外交易所面向中國人提供交易服務,而且這個交易所的老板又是中國人,不可能永遠不回國。屏蔽美國,一是因為它的司法長臂管轄機制影響力很大。這個機制表明,并不是你的違法行為發生在美國才會起訴你。二是哪怕發生在國外,只要跟美國公民利益有關,美國公民在美國本地起訴,法院認為方便管轄,就可以立案。

    除了這兩個國家,我想對于經濟發達國家,這個交易所肯定也會請律師把新加坡、瑞士、西歐等國家的證券法仔細梳理一遍,在形式上盡可能滿足法規要求,將法律責任降到最低。對于其他經濟不發達國家,一方面司法與執法方面可能未必強勢,另一方面,諸如非洲、南美洲的一些國家可能還來不及來認知所謂的ICO和區塊鏈,在法律與監管方面一片空白,這樣交易所不會太擔心這些國家的法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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