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比特:您在書里寫了中美日等14個國家和地區的監管政策與實踐,總結來看,各國對于區塊鏈行業的監管分為幾個維度?
鄧建鵬:整體來看,目前各國監管主要針對
金融相關的風險。
第一個維度是針對交易所,美國、日本、泰國都出臺了比較全面的監管,當然能否帶來持續、預期的效果,是另外一個問題。
第二個維度是針對
ico, ICO本質是一種網絡眾籌的融資模式,同傳統的眾籌不同,它募集的是虛擬貨幣,而非法定貨幣。這里面涉及到欺詐及非法發行證券的風險。
以上兩個維度主要涉及到金融相關的風險。
第三個維度是衍生出的違法交易,比如洗錢、暗網、避稅等一些利用虛擬貨幣所做的違法犯罪行為。
當然,在中國目前利用虛擬貨幣支付報酬,可以算是合法避稅。刑法專家分析過,如果公司給員工獎勵價值1000萬元的
比特幣,員工不交個稅,當前尚不構成逃稅罪。或者企業發工資的時候是用比特幣來進行支付也沒有問題,現在一些區塊鏈公司內部有按一定比例支付。獲取虛擬貨幣是否繳稅問題,在目前的中國稅法里完全是空白的,刑法方面則要求法無明文不為罪。但是在美國、新加坡如果不納稅不申報,那是違法的。
第四個維度是比較少見的,就是針對區塊鏈的信息服務監管,目前我只知道中國有相關規定。
第五個維度則尚屬未來趨勢或者一種可能性,就是對于區塊鏈商業應用的規范。比如區塊鏈智能合約已經應用到了產權登記,在洪都拉斯,它將擁有土地權利的證書上鏈。比如區塊鏈也用到了著作權、版權的登記。那么未來是否需要專門的法律來規范呢?是否需要在合同法里新增一部分內容,認定智能合約作為合同的一種,并對它進行規范?未來會有針對區塊鏈商業場景的法律規范,但目前它給各個國家帶來的法律治理或監管風險還很有限,暫時還談不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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