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0年的“投資公司法”(“投資公司法”)為投資于證券的集合工具建立了注冊和監管框架。該框架適用于集合投資工具及其服務提供商,即使其投資的證券是數字資產證券。[7]
2018年9月11日,委員會發布了加密數字資產管理令,發現為投資數字資產而成立的一家對沖基金經理未能將該基金注冊為投資公司。該命令發現該經理從事非法,未注冊,非豁免的公開發行基金。該基金將超過40%的基金資產投資于數字資產證券并參與基金的公開發行,該基金經理使該基金作為未注冊的投資公司非法經營。該命令還發現該基金的經理是一名投資顧問,并且該經理違反了1940年投資顧問法案(“顧問法案”)的反欺詐條款,向該基金的投資者作出了誤導性陳述。
持有數字資產證券的投資工具和建議其他人投資數字資產證券的投資工具,包括投資工具的管理者,必須注意“投資公司法”和“顧問法”規定的注冊,監管和信托義務。[8]
版權申明:本內容來自于互聯網,屬第三方匯集推薦平臺。本文的版權歸原作者所有,文章言論不代表鏈門戶的觀點,鏈門戶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如有侵權請聯系QQ:3341927519進行反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