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員會針對數字資產證券發行行為采取了一系列行動。迄今為止,這些行動主要集中在兩個重要問題上。首先,從聯邦證券法的角度來看,數字資產在什么時候符合“證券”的界定要求?[4] 其次,如果數字資產是證券,那么委員會的注冊要求是什么?[5] 最近委員會涉及數字資產證券的一些執法行動說明了這些問題和相關問題的重要性。特別是,其中兩個問題的補救措施證明有一種方法可以解決那些實施了非法未注冊的數字資產證券發行行為的發行機構持續的違法行為。
今天,委員會就其未注冊的代幣產品向AirFox和Paragon發出了解決方案。根據這些解決方案,AirFox和Paragon將支付罰款,并承諾根據1934年“證券交易法”(“交易法”)第12(g)條將代幣登記為證券,并向委員會提交定期報告。如果投資者選擇提出索賠,他們還同意賠償在非法發行中購買代幣的投資者。注冊要求旨在確保投資者獲得在這些發行人在其各自的
ico中出售和出售代幣之前遵守1933年證券法(“證券法”)的注冊條款時所獲得的信息類型。。[6]
這兩個事項表明,即使發行人進行了非法未注冊的數字資產證券發行,也存在一條路徑可以讓他們遵守聯邦證券法的規定。
版權申明:本內容來自于互聯網,屬第三方匯集推薦平臺。本文的版權歸原作者所有,文章言論不代表鏈門戶的觀點,鏈門戶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如有侵權請聯系QQ:3341927519進行反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