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樣,這種立場強調的是,大多數發達國家對
加密貨幣作為一種新的
金融工具持謹慎態度。blockchain作為一種新的創收手段和籌集資本的手段,以及一種新技術的基礎。然而,很明顯,目前很少有人愿意承認
比特幣或任何其他分散的加密貨幣作為貨幣。這種不情愿在以下國家表現尤其明顯:在俄羅斯,加密貨幣“不是一種合法的支付方式”,而是財產,而土耳其政府此前曾表示,根據現行法律,比特幣“不被認為是電子貨幣”。
因為大多數政府仍不確定加密貨幣未來會如何發展,可能是因為他們不想認識到分散資金的激進影響,他們一直回避為加密技術建立一個獨特的法律身份。相反,許多人試圖應用他們所能擁有的任何相關的現有法律,希望這能遏制那些從國家政府的角度來看可能不受歡迎的加密貨幣的影響。這就是為什么在國際層面上,加密貨幣被大量的雜項分類所淹沒,從私人資金到房地產和“可轉移價值”。
另一方面,分類的變化也是加密貨幣的多功能性的產物。因為它們通常不是由一個中央機構發布和控制的,所以對于如何使用它們幾乎沒有限制。因此,一些持有人可能將其作為一種支付手段,另一些人則可能將其視為一種投機金融工具或財產,而未來可能會帶來更多的功能。這種對持有者需求的可調性是加密的定義特征之一,這就是為什么英國政府在2014年說加密貨幣具有“獨特身份”的說法是正確的。這也是為什么,當世界各國政府最終開始為加密貨幣引入具體立法時,他們最好不要試圖將其完全納入現有的法律類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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