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種趨勢在拉丁美洲的
加密貨幣的地位與它們在歐洲的地位相比變得更加明顯。德國作為歐洲大陸的最大經濟體,自2014年4月以來,
比特幣一直被認為是“私人資金”。在此之前,中央財政部還在2013年8月承認這種加密貨幣是“記賬單位”,使其成為一種
金融工具,需要繳納稅款,并要求與之交易的公司向聯邦金融監管局登記。今年2月,政府更進一步,將加密貨幣視為實際貨幣,在使用其硬幣作為支付手段時免除了加密持有者的稅收——這是歐洲法院在2015年做出的裁決。
在英國加密貨幣通常不受監管的干擾,值得注意的是,政府已經認識到,將它們與已存在的貨幣、大宗商品、證券或任何其他金融工具進行比較是不準確的。2014年,英國稅務海關總署寫道:“加密貨幣具有獨特的身份,因此不能直接與任何其他形式的投資活動或支付機制相比較。”
這可以解釋為什么政府還沒有提出對加密或規定一個明確的狀態,即使英國是20國集團的一部分。 在3月份的文件中,將加密貨幣定義為資產而非貨幣,但即使加密投資是受英國資本利得稅,使其投資。
在英吉利海峽的另一邊,法國也對加密貨幣采取了任何具體的規定,盡管它一直在與德國共同努力,提出在國際范圍內的法律。盡管如此,它似乎正在朝著建立一個有利的監管框架的方向發展。但自2013年以來,法國央行一直認為,加密貨幣既不是貨幣,也不是一種支付手段。另一方面,AMF(“金融市場監管機構”)在2017年末進行了一次公開咨詢,最終確定了兩類加密貨幣:效用令牌和安全令牌。此外,無論是私人的還是商業的加密交易,都要對他們的收益征稅,政府在2016年將比特幣定義為“記賬單位”,目的是征收此類稅。
在歐盟的其他地方,情況有很大的不同,盡管似乎有一種反復的共識,即加密貨幣不是錢,除非當局想把它們納入到AML立法的范圍之內。在瑞典,央行在3月份表示,“比特幣不是錢。”這與2013年10月瑞典稅務委員會的一項初步裁決相矛盾。該裁決稱,比特幣在交易時不受銷售稅的影響,屬于金融監管機構監管的管轄范圍,應該被視為一種貨幣。
在丹麥,金融監管局在2013年12月發表聲明,確認比特幣(和其他貨幣)不是貨幣,而在2014年3月,丹麥央行發表了自己的聲明,宣稱這是一回事。至于它們是什么,丹麥稅務委員會最終在2018年初裁定,加密交易利潤是應納稅的,這意味著加密貨幣被視為(投機性的)資產。
在荷蘭,央行還否認了比特幣和其他加密貨幣的貨幣地位,并在1月份的一份意見書中寫道:“我們不認加密貨幣是金錢。”
與此形成鮮明對比的是,荷蘭一家法院在3月份裁定,比特幣可以被視為“可轉讓的價值”,使其等同于財產。這與意大利經濟和金融部在一份法令草案中所做的定義有些相似之處,該草案將加密貨幣描述為“價值的數字代表……用作購買商品或服務的交換工具”。這種分類并不能將加密貨幣作為貨幣或財產來建立,但它在其他幾個歐盟國家也有相似之處。例如,在拉脫維亞,國家稅務局和拉脫維亞銀行都聲稱,加密貨幣代表了一種“契約”的支付媒介,但在功能上已經足夠接近了錢。
在歐盟之外,瑞士可能是最重要的歐洲國家,因為它已經積極地將自己定位為加密交易員和企業的理想之地。2014年,它的聯邦政府發布了一份報告,在報告中,加密貨幣被定義為資產,而不是貨幣或支付手段。但自那以后,這個內陸國家推出了幾項“監管簡化”,以吸引金融科技公司,而且在這種氛圍下,新的加密貨幣政策出現了。在2017年11月,該國的Zug的地區開始接受Ethereum和比特幣支付管理費用和市政服務,并有效地將兩者視為金錢。不久之后,基亞索市在2月份宣布,將開始接受比特幣支付高達250瑞士法郎的稅款。
這些來自歐洲的例子提供了兩個主要的結論。首先,歐盟(和非歐盟)國家,很像美國和加拿大,對特定的加密規則進行限制,從而為加密貨幣提供空間和時間,使其固化為更明確、更穩定的形式。因此,各國不愿將任何單一的“定義”或“地位”歸因于
數字貨幣。相應地,目前許多不同類別的應用程序僅僅是試圖應用任何相關的現有法律的結果,這些法律代替了具體的立法,可以遏制對加密的濫用。這些分類是暫時的,可以看到某些國家或政府真正考慮加密貨幣的定義和監管。
其次,盡管許多歐洲國家正準備宣布定制加密貨幣立法。并且似乎不太可能,許多人會更進一步,將比特幣、
以太坊或任何其他主要貨幣作為法定貨幣。除了瑞士和德國以外,大多數歐洲國家都否認加密貨幣是貨幣,鑒于各國政府和央行傾向于保護自己的金融權力,它們不太可能在短期內改變這種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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