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業人士認為,IP證券化或許能為版權的定價、交易帶來一絲新曙光。
上個世紀90年代,美國搖滾明星大衛·鮑伊在事業低潮期與法內斯托克公司合作發行了鮑伊債券,為其融資解困。據資料顯示,該債權以鮑伊1990年以前錄制的25張音樂專輯作為基礎資產,以這些唱片未來產生的銷售和使用版權費、許可費用收入進行還本付息,平均償付期為10年,中規模為5500萬美元。最終發行利率為7.9%,高于當時同期的10年期國庫券利率。鮑伊債券不僅為鮑伊帶來數千萬美元的財富,也打破了傳統資產證券化只限于住房抵押貸款、汽車抵押貸款、信用卡貸款等基礎資產作為標的的界限。
“國內有些景區也發行過文旅類的債券產品,根據景點門票票價、人流量等為未來收益打包發行一只債券。”金巍向記者舉例。
“IP證券化,不是IP本身的證券化,而是將其預期的收益、權益進行證券化,以達到融資的目的。”金巍認為,上市公司可以通過證券交易所發行債券,而中小企業發行債券較難,速度也很慢。因此,IP證券化的難點主要在于,一是,看它打包的是何種盈利能力的基礎資產。也就是說,要考慮何種標準下的IP才能債券化。二是,如何解決版權發債難和慢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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