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國對綠色轉型的界定主要采用列舉法,以“自上而下”方式確定支持對象。例如,《綠色產業指導目錄(2019年版)》劃分了6大類別211項細分內容。目錄清單可以一定程度上降低
金融機構識別綠色項目的成本,但對轉型活動而言,難以窮盡所有的綠色
低碳轉型活動。同時,不同地區、不同發展階段的綠色轉型需求可能不同,各種轉型活動的減排降碳效果也存在差異,采用列舉法不利于轉型金融精準發揮作用。
建議在國內外已有轉型金融實踐基礎上,進一步研究采用排除法或負面清單制度,為鼓勵探索創新綠色低碳轉型路徑創造更好條件。逐步建立動態更新機制,針對節能、降碳、減污、循環經濟等不同轉型活動,明確差別化、動態化的標準要求,推動綠色低碳發展水平持續提升。
版權申明:本內容來自于互聯網,屬第三方匯集推薦平臺。本文的版權歸原作者所有,文章言論不代表鏈門戶的觀點,鏈門戶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如有侵權請聯系QQ:3341927519進行反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