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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BAM碳邊境調節機制“碳關稅”的正當性與中國應對

    2023-9-27 15:33

    來源: 安杰世澤律師事務所 作者: 李若晴

    CBAM概述:宗旨、內容與挑戰


    “布魯塞爾效應(Brussels Effect)是指歐盟監管全球市場的單邊權力。無需訴諸國際機構或國際合作,歐盟在當今各國中具有獨特的能力,可頒布塑造全球商業環境的法規,提高全球標準,并促使全球商業的重要領域顯著歐洲化。”[1]

    2023年5月16日,歐盟碳邊境調節機制(carbon border adjustment mechanism, “CBAM” )的最終法案于官方公報發布,并自2023年10月1日起正式生效。為確保履行其在《巴黎協定》項下的國際義務,即2030年前整體經濟的溫室氣體凈排放量比1990年減少至少55%,并在2050年前實現氣候中和,歐盟在“適應55”(fit for 55)一攬子立法計劃提出CBAM倡議,以緩解激進氣候政策帶來的碳泄漏風險。

    碳泄漏風險是指在只有一些國家采取減排措施時(如歐盟的碳排放交易體系,ETS),其國內市場份額將部分從綠色清潔但有限的國內來源轉化為高污染、不受限的進口來源,且國內部分產業可能轉移到“搭便車”的國家,使得國內的減排努力被轉移至國外的高排放抵消。

    截至目前,歐盟應對碳泄漏的主要方式是向高風險產業免費發放碳配額。與實行全面拍賣相比,這種方法會削弱ETS的價格信號,不利于促進以減排、效益改善為目的的投資。CBAM旨在逐漸淘汰這一做法,通過要求進口商購買對標于歐盟ETS碳價的排放證書,確保第三國(除歐盟與歐洲自由貿易聯盟之外)的進口產品與國內產品的碳價格對等。

    回顧立法進程:

    2021年7月,歐盟委員會公布CBAM立法提案。

    2022年12月,歐盟議會與理事會就CBAM草案達成臨時協議。臨時協議綜合了議會修正案等中間稿的意見,包括:擴大產品范圍及排放的定義,排除對價值微不足道貨物的適用,細化規避做法的定義,提出成立非排他的“氣候俱樂部”以確保和貿易伙伴的不間斷對話,承諾向最不發達國家 (LDCs)提供財政和技術援助等。

    2023年5月,歐盟議會與理事會確認CBAM的最終文本;

    6月,歐盟委員會發布CBAM實施規定的草案,明確了過渡期(2023年10月1日起)內進口商應承擔的季度報告義務,內容包括該季度進口CBAM貨物數量、其包含的直接和間接(如適用)溫室氣體排放以及應向原產國支付的碳價(如適用)。

    CBAM的全體規定將于2026年1月1日起生效。屆時,進口商須獲得進口CBAM貨物的授權,即成為授權申報人,每年申報前一年進口的CBAM貨物總量及其溫室氣體排放量(embedded emission),并提交足量的CBAM證書。

    根據最終法案,CBAM將覆蓋水泥、電力、化肥、鋼鐵、鋁和氫六大行業,未來可能向部分原材料和下游產品拓展。化學品、聚合品等行業的納入將于2026年決定,而歐盟ETS項下所有產品計劃在2030年全面納入CBAM的范圍。

    盡管歐盟宣稱CBAM將促進其他國家的脫碳進程,該措施將歐盟水平的減排標準強加于其相關出口產品,迫使這些國家發展類似的碳定價機制,對依賴歐盟市場但不具備同等技術、資金能力的第三國造成顯著負面影響。在環保主義的背后,CBAM隱含的貿易歧視性、非公正性在國際社會引起了廣泛質疑。例如,俄羅斯認為CBAM是環境議程包裝下的新興貿易壁壘。基礎四國(“BASIC”,包括中國、印度、巴西、南非)亦對此類單邊的碳邊境調整措施表示嚴重關切,認為其構成歧視性的貿易壁壘,并且違反了共同但有區別責任原則(CBDRRC)和公平原則。[2]我國認為,CBAM隱含的環境“單邊主義”、“保護主義”將妨害應對氣候變化的多邊努力,且背離了《巴黎協定》項下富裕國家承擔更多減排義務的核心原則。[3]本文將綜合國際貿易法與國際環境法的雙重視角,分析CBAM與WTO法的非歧視原則、CBDRRC等國際法規則的兼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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