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生態環境局組織有關單位按照《企業溫室氣體排放報告核查指南(試行)》(環辦氣候函〔2021〕130號)和《企業溫室氣體排放核查技術指南 發電設施》(環辦氣候函〔2022〕485號)等要求,開展年度發電行業溫室氣體排放報告的核查工作。每年4月30日前,市生態環境局組織完成上一年度溫室氣體排放報告核查管理平臺填報及相關工作。各區縣生態環境局做好核查督促、協調、配合等工作(如協調重點排放單位、第三方核查機構就核查異議達成一致;督促不再存續的重點排放單位在營業執照注銷之前履行
碳排放核查配合等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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