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企業溫室氣體排放報告核查指南(試行)》(環辦氣候函〔2021〕130號),市生態環境局適時組織非發電行業重點排放單位開展年度溫室氣體排放報告的核查,于每年12月31日之前完成上一年度排放報告的核查工作。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市生態環境局對各區縣生態環境局落實本通知情況進行監督指導和調研幫扶,對數據質量日常監管、信息化存證及時性和規范性以及數據質量等方面存在的突出問題適時進行通報,并將重點排放單位月度信息存證、履約率等有關情況納入污染防治攻堅戰考核。各區縣生態環境局應高度重視,加強組織領導,建立定期檢查與隨機抽查相結合的常態化監管執法工作機制,通過加強日常監管與執法等手段切實提高
碳排放數據質量。
(二)加強能力建設。市生態環境局組織開展區縣和重點排放單位碳排放管理人員能力建設培訓,市生態環境執法總隊落實執法相關工作。各區縣生態環境局應結合
碳市場數據質量建設工作的實際需要,充實碳排放監督管理和執法隊伍力量,提升管理與執法能力水平。
(三)督促落實各方責任。各區縣生態環境局指導重點排放單位落實主體責任,按照相關技術規范要求,建立和完善溫室氣體排放數據質量控制體系、及時開展相關參數實測等工作,對數據質量控制計劃、存證數據及信息、溫室氣體排放報告的真實性、完整性和準確性負責;各類技術服務機構(咨詢機構、核查機構、檢測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并實施有效的數據質量管理及風險防控機制、數據安全性和公正性保證措施,客觀、規范地開展咨詢服務、核查、檢測、技術審核等工作,不得弄虛作假,并對其開展的工作承擔相應責任。各級生態環境部門對違法違規問題線索要及時查處,對不屬于生態環境部門職責的要及時移送相關部門處理,并依法依規實施失信聯合懲戒。
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
聯系人及聯系方式:
市生態環境局總量與排放管理處,牟 瑛:88521678;
市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總隊,鄧旨含:88521042;
市應對氣候變化發展中心,沈玉輝:885213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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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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