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未按時足額清繳
碳排放配額的重點排放單位處罰信息,由作出處罰的生態環境部門依據《關于在生態環境系統推進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的實施意見》(環辦執法〔2019〕42號)的相關規定,向社會公布執法機關、執法對象、執法類別、執法結論等信息。
各區縣生態環境局于2024年4月1日前向市生態環境局報送全國
碳市場第二個履約周期內未按時足額清繳碳排放配額的重點排放單位處罰信息公開情況,市生態環境局于2024年4月30日前通過管理平臺公開2021、2022年度全國碳市場重點排放單位碳排放配額清繳完成和處罰情況。
三、非發電行業有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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