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所討論的虛擬貨幣,也被稱為
加密貨幣,是指使用加密技術及分布式賬戶或類似技術、以數字化形式存在等主要特點的點對點加密數字交易工具,如
比特幣、泰達幣等,不包括Q幣、游戲幣等“虛擬貨幣”。虛擬貨幣作為一種特殊的網絡虛擬財產,能否作為財產犯罪的對象,首先取決于是否承認網絡虛擬財產的“財物”屬性。
在刑事領域,圍繞網絡虛擬財產是否能認定為刑法上的“財物”產生多輪交鋒。司法實踐中,對非法獲取虛擬財產的行為,有的認定為盜竊罪等財產犯罪,有的認定為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等。2012年最高法《關于利用計算機竊取他人游戲幣非法銷售獲利如何定性問題的研究意見》確定了對虛擬財產以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予以保護的司法路徑,一定程度上否定了虛擬財產的財物屬性,這一意見雖然不是司法解釋,但對司法實務產生了較大影響,之后,非法獲取虛擬財產的案件更多地被認定為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筆者認為,虛擬貨幣作為一種網絡虛擬財產,符合刑法上的“財物”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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