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懲治
金融犯罪、防范化解金融風險是新時代司法機關的重要職能和任務。近年來,金融犯罪疑難復雜程度明顯加大,新型金融案件不斷增多,也給司法實踐帶來了一系列新問題、新挑戰。如虛擬貨幣能否作為刑法上的“財物”予以保護?非法獲取虛擬貨幣的行為如何定性?自洗錢行為與上游犯罪在罪數問題上該如何處斷?下文或許將給您啟發思考。
法秩序統一性視域中非法獲取虛擬貨幣的
行為性質認定
陳禹橦
第三檢察部四級高級檢察官
中國社會科學院大學法學院博士研究生
摘 要:虛擬貨幣作為一種特殊的虛擬財產,符合“財物”特征,應當評價為刑法上的財產犯罪對象。國家對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采取了更加嚴格的管控政策,否定了虛擬貨幣的“貨幣”屬性,但從未否定虛擬貨幣的“財物”屬性。民事法律行為效力判斷和認定標準與刑法保護“財物”的判斷認定標準并無理論關聯,涉虛擬貨幣合同有效與否,并不能作為否定虛擬貨幣刑法上“財物”屬性的依據,刑事領域肯定虛擬貨幣的“財物”屬性,并不違背法秩序統一性。
關鍵詞:虛擬貨幣 財物 法秩序統一 行為無效
全文
近來,竊取虛擬貨幣行為的刑事定性問題,不僅引發刑法理論和實務界熱烈討論,也引發“
幣圈”熱議,討論焦點在于虛擬貨幣能否作為刑法上的“財物”予以保護。隨著國家對虛擬貨幣監管力度的趨嚴,涉及虛擬貨幣相關行為的法律評價也隨之受到一定程度的影響。筆者認為,虛擬貨幣雖然不具有貨幣屬性,但作為一種商品,屬于刑法上作為財產犯罪對象的“財物”,非法獲取虛擬貨幣的行為侵犯他人財產法益,應認定為財產犯罪。得出這一結論,需要厘清兩個問題:一是如何認定刑法上作為財產犯罪對象的“財物”,刑法能否對前置法未予明確保護路徑的新型權益作出獨立保護?二是前置法領域對虛擬貨幣相關業務行為的態度,能否改變虛擬貨幣在刑法領域的“財物”屬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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