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數字藏品的法律性質還沒有明確規定,數字藏品究竟屬于數據、網絡虛擬財產,還是藝術品的探討也沒有定論,監管規定也并未對此予以明確。
但是根據民法典的規定,數字藏品具備的財產屬性應當予以保護。
從市面上的數字藏品平臺的業務來看,數字藏品以圖片類和音視頻類為主。因此,對于數字藏品的法律性質,不僅需要考慮其作為數據或者網絡虛擬財產的性質,更需要考慮其指向的對象,以及所承載內容的法律性質。
目前,數字藏品大多為藝術品、音視頻、網絡表演、網絡藝術品等內容的數字化形式,因此平臺還需要根據發行數字藏品的特定類型決定,是否需要滿足特定產品經營業務相關的許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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