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監管科技不斷被提起的同時,如何處理好監管科技與監管決策的關系成為關鍵。特別是通過監管科技收集和分析數據得出的監管報告的地位和作用應當進一步明確,以避免因此而產生的決策矛盾和無效投入。例如,盧旺達國家銀行將自動監測形成的監管數據與內部系統數據結合起來為監管者和決策者提供信息,荷蘭銀行、新加坡
金融管理局運用可視化工具將大量的、密集的、復雜的數據以一種容易理解的方式呈現給監管者。那么此類報告是作為一種輔助性的參考材料,還是作為監管者做決策時必須考慮的必要因素,抑或是對其可信度采取一種什么樣的判斷方式,需要繼續明確。否則,可能造成投入與產出不成正比,影響到監管科技究竟能夠發揮多大作用、是否能夠真正提高監管效率。《財務透明法案(2017年)》中就有規定SEC需要分析在向投資者、市場、委員會和發行人披露公司信息時使用機器可讀數據的成本和效益,以及分析委員會本身如何使用收集的機器可讀數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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