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份“關于
ico新監管條例的建議”的內容大致也包含了以下幾方面:
1、關于擴張日本國內交易所處理的虛擬貨幣幣種的問題,其中包括穩定幣等。
2、關于
金融商品交易法的法律監管方面,其中安全通證方面的監管。
3、關于證券化代幣的法規監管方面,包括證券化代幣作為有價證券情況的明確化以及二級市場流通的基礎設施建設方面。
4、關于公用事業型通證的法規監管方面,需排除對商業法規的若干限制,對虛擬貨幣交易所施加過度的義務并不合適,以及著手會計準則明確化等工作。
根據《研究會報告書》中,對ICO相關對策的討論,日本
數字貨幣商業協會提出了本協會的相關意見。
一、關于擴張日本國內虛擬貨幣幣種的問題
1.新增數字貨幣幣種
日本現在數字貨幣交易所的交易幣種,這一年來幾乎沒有變化。目前有多方聲音表示,希望盡早恢復并擴大新幣種的交易,比如早海外目前可以存儲交易的代幣以及ICO所發行的通證。為用戶提供合適的使用機會,有助于國內虛擬貨幣行業的良好發展。
2.發展穩定幣
穩定的硬幣適合作為支付手段,因為它們價格有低波動性,所以并不容易成為投資商品。雖然目前存在各種無現金支付方式,但基于
區塊鏈的穩定硬幣被認為是作為跨境功能的最有效的支付手段之一。此外,隨著美國計劃利用信托機構開發穩定幣,并且將用戶保護和創新納入考量范圍內,目前也已經建構了一定的適合于此的法律框架。
另一方面,根據日本《資金決算法案》,穩定幣到底是作為虛擬貨幣進行監管,還是作為外匯交易進行監管。甚至哪些相關業務經營者應遵守哪些規則,目前均沒有明確規定。由于這種法律和監管的模糊,目前日本并沒有開發出被廣泛使用的穩定幣。
在這方面,穩定幣和其他數字貨幣發行都是基于同一種技術,外國也將穩定幣交易納入現行數字貨幣交易體系內,保護用戶財產安全,保證交易和管理的風險控制等。不過另一方面,與外匯交易和預付款方法管理嚴謹不同的是,目前并沒有法律框架可以處理在公共鏈中的穩定幣,所以沒辦法控制穩定幣的交易和管理方式及其本身的風險(黑客攻擊等)。
所以基于區塊鏈的穩定幣分類,即使是當作數字貨幣進行交易,也要結合其交易實際情況
找出適當可行的監管框架。
目前,如果穩定幣屬于“通貨貨幣資產”時,它們就不屬于數字貨幣。因此,協會建議,可以更改《資金決算法案》結第2-6條中通貨貨幣資產的定義,在其他相關政府法令中也將穩定幣排除在“通貨貨幣資產”之外。
二、關于金融商品交易法的法規監管方面
1.規避《金融商品交易法》和《資金決算法案》的雙重監管
對于適用于《金融商品交易法》的安全通證,有必要將其排除《資金決算法案》適用范圍之外,以防止因雙重監管而產生混淆。
2.關于安全通證的自制組織,必須具備虛擬貨幣和區塊鏈的專業知識。
安全通證與虛擬貨幣基于相同的技術,因此它們具有與虛擬貨幣相同的特定風險。為了對這種安全通證進行有效監管,需要以熟悉虛擬貨幣特性、風險,以及精通區塊鏈科技的自治組織為主體,制定相關自制監管條例。另一方面,由于安全通證也有被視為有價證券的部分,自制組織也需要熟悉日本的證券法規。
因此,日本證券交易商協會和日本虛擬貨幣兌換協會(JVCEA)在安全通證行業監管方面合作將卓有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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