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需要明確化安全通證到底是作為一項有價證券還是二項有價證券
根據《研究會報告書》,“通證所表示的權利,在實際意義上要保證在大量用戶間的流通性,因此被認定為一項有價證券”。但是,實際上,通證也有二項有價證券的性質。
2.有必要豁免或減少信息披露義務和業務監管
關于通證的信息披露,屬于專業私募、小型私募、私人配售和小額募集,在發行和繼續發行時,應有信息披露豁免權。因為《
金融商品交易法》中規定的各項審查,其發型師及發行后的信息公示,需要花大量資金,所以考慮到以
ico(STO)作為融資方式的創新企業,比如募資金額在5億日元以下,募資人數在500人以下的項目,可以有信息披露豁免權。
關于業務登記方面,也希望即使尚未根據《金融商品交易法》規定進行登錄申請,但屬于上述“1個以上專業合格機關投資家,50人以下的私募”,在申請轉售限制后,符合條件的專業機構投資者也可以進行處理。
此外,對于被認定為一項有價證券的安全通證,也應考慮跟《金融商品交易法》中一項有價證券中的自我募資一樣,實行業務申請登錄豁免制。
3.必要對二級流通市場的整頓
安全通證在金融商品交易所里并不是面對面交易。安全通證雖然便于二次分發,但如果沒有合法的二級交易市場,通證在價格上無法定價,并且也無法充分保護用戶安全。此外,通證有全球化特點,如果日本沒有這樣的二級市場,則大多數交易將很容易流向海外二級市場,此事,日本法律是否能監管到,能否保護日本居民用戶的權益,實際操作上就會很困難。鑒于以上,確保有一個能合法實現所有功能的安全的通證二級市場就顯得至關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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