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區塊鏈技術在證券領域的應用,首先應當明確監管取向,確立監管原則,并以此為基礎進一步建立健全監管制度。目前對于區塊鏈技術的應用監管主要是引導性的,而監管框架是監管機構市場引導的基礎。世界主要代表性機構所提出的監管考慮可以為我們提供重要參考。
(一)緯度一:從證券監管的角度
監管框架是結合證券業務環節和技術應用的風險點形成的、由監管關鍵要素組成的體系。以美國和歐盟的研究為基礎,監管框架可以總結為證券托管與登記、證券清算與結算、交易與訂單的報告要求和證券市場監管等幾個方面。其中,美國FINRA的研究在上述細分方面分別提出監管關鍵點,立足于未來具體規則的完善,可以為監管制度體系的構建提供重要參考。歐盟ESMA的研究結合現有規則分析不同場所、產品對于區塊鏈技術監管制度的可適用性,側重于區塊鏈技術應用與既有規則之間的融合。而IOSCO的研究是在更廣泛的金融領域的探討,相關的監管應對主要針對區塊鏈技術在技術、運營、業務和監管方面的挑戰。
以美國為例。根據美國FINRA的研究報告,市場參與者正在探索在DLT網絡發行和交易證券、推動自動化行為和交易記錄維護。這些新技術和程序的改造應當符合聯邦和州的法律法規,包括美國SEC和FINRA的規則。在美國證券監管規則體系中,DLT應用的法律風險點主要包括以下內容(見表3),FINRA要求運用DLT技術在證券登記、清算結算環節和客戶隱私保護方面應當滿足合規要求。
表3 美國分布式賬本技術應用與證券監管法律的適用情況
(二)緯度二:以風險體系為基礎
區塊鏈技術在證券領域的應用不僅涉及證券法,還應當有配套的制度規范體系。以風險體系為基礎的監管應對內容更加廣泛,是相對宏觀的監管框架,涉及的法律規范也不是單一的。
表4 區塊鏈技術應用的風險體系
以風險體系為基礎的監管框架涉及到區塊鏈技術應用監管的各個方面,同時決定著相關事項的監管模式、機構設置等核心問題。以技術風險的防范和監管為例。在金融領域DLT系統安全運行是金融穩定的關鍵,除了技術漏洞的風險外,“去中心化”的DLT還存在其他風險。區塊鏈技術軟件維護缺乏責任主體,沒有明確的權力和責任,出現問題難以及時危機處置;核心開發企業可能也基于個體風險的考慮,不積極主動予以處置,任何主體提出的危機解決方案,在缺乏權威性的情況下都可能被否定或者耗時太長,所以需要一個專門維護系統功能和安全的機構,同時需要嚴格的規章制度,包括治理和風險管理要求,實行行業準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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